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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5死3伤!工人违规作业、路过群众盲目施救!

2023-08-30

  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以下简称“红桥二期项目”),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经调查认定,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盲目施救,造成伤亡人数扩大且未按规定报告的较大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欣傲集团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施工人员在不清楚施工现场区域地下管线分布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作业,将原有排水管道挖破,导致污水泄漏。又临时开挖污水坑收集污水,致使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在污水坑内积聚,达到致害浓度。

  当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已发生变化(形成了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时,施工人员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在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且在进入污水坑内已感到呼吸困难的情况下,仍冒险作业,导致硫化氢中毒。污水坑外施工人员和过路群众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5名死者均因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致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吴某海,群众,作为红桥二期项目施工组织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情况下进入污水坑内作业,在该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朱某秀,群众,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仲某杰,群众,红桥二期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仲某华,群众,红桥二期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期间不在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王某峰,群众,红桥二期项目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2人)

  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实际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12人未履职,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7人)

  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轮台县副县长、轮台县委常委、轮台县委副书记、轮台县人民政府县长、轮台县委书记等17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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