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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杭州余杭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十起

2023-12-06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案例1:杭州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经调查,该公司虽然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浙江XX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浙江XX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员工王某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调查,该公司共有员工37人,已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对其中36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但未对其中一位从业人员王某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浙江XX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浙江XX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骆某对本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浙江XX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经查明,浙江XX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厂房出租给XX食品贸易商行承租单位使用,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合同,但未对XX食品贸易商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骆某存在对本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分别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合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杭州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谢某和张某正在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能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该公司从业人员谢某和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该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致使本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未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经调查,该公司虽已编制应急预案,且根据应急预案中配备了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雨衣、绳子、药箱、应急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但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带。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3年9月复查时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列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6:杭州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了大量甲基叔丁基醚、乙醇、正己烷等危险化学品,且未在储存区域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调查,甲基叔丁基醚、乙醇、正己烷为易燃液体,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将20L甲基叔丁基醚、50L乙醇、96L正己烷等危险化学品存放于公司4层,且未在储存区域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公司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杭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氩气、二氧化碳,但未在危险化学品氩气、二氧化碳作业场所焊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制造,生产流程需要使用二氧化碳、氩气进行焊接操作,但该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氩气、二氧化碳作业场所焊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存在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杭州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案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虽已编制应急预案,也已开展过事故风险辨识、评估,但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该公司存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9: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案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经调查,该公司今年3月份搬迁到新地址,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新增易燃液体爆炸等风险,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0:杭州XX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XX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刘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该公司从业人员刘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熔化焊接属于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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