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隐患排查自愿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自主排查自愿报告解决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问题,明确了企业应管的事项和管理方法,以及政府部门的检查事项和方式,实现了对隐患排查和治理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全程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根据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的特点,摘录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条款的情况,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危险状态、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通过列举和描述隐患具体细项来对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进行总结和归纳。
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核心,首先需要合理地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类既是将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隐患描述汇总、归纳,也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核心内容组织的关键。隐患分类不仅方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和自报,还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分布进行统计分析。
相比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更具体化,它细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内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只提出了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而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中,隐患描述更加详尽、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因此,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能够为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以根据以下分类原则进行归类:
(1)唯一性原则是隐患分类的基本原则,指每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来解释,不能同时属于不同的类别或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这是隐患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
(2)普遍适用原则。即每个隐患都应当被归类到相应的类型下,根据其主要特征进行划分,分类的结果必须包含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不能有任何遗漏。
(3)稳定性原则,即隐患的分类应当考虑今后一段时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求,不能因为监管方式的变更而随之改变。
(4)可扩展性的原则
为了保证分类体系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便在隐患类别扩展时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对现有的分类体系进行延伸和细化。在保持分类体系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最底层的分类层级下制定适用的分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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