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为解决部分地方在事故调查处理尤其是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中存在的范围不明晰、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提供指导。《办法》是全面提升山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强化事后监管措施,以严格的事故调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求。
《办法》创新六项监管措施:
(一)创新明确提级调查种类。《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提级调查实践,创新规定了可以提级调查的五种情形:一是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二是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三是同一企业在2年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企业被警示通报或约谈后1年内发生的亡人事故;五是企业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在事故提级调查的等级上,《办法》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为基础进行了拓展延伸,考虑到市级政府的调查权限,将提级调查的事故范围由较大事故扩展为亡人事故,便于市级政府能够实际行使提级调查权。
(二)创新设置责令提级调查制度。责令提级调查制度是按照政府事故调查权限,由上级责令下级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通过强化提升事故的调查层级,能够有效对事故企业实施惩戒震慑,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大追责力度,更好地发挥事故教训警示作用。《办法》明确提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也就是说,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不仅由市级政府按职权可以主动作出,也可以由省级政府安委办指令市级政府作出,强化对一般事故调查的指导监督。
(三)创新明确挂牌督办种类。《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挂牌督办实践,创新设置了可以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一是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二是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三是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六是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七是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前三种情形是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挂牌督办的事项,后四种情形是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后发现工作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要挂牌督办的事项。第二种情形是指省政府安委办对责令市级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可以同时进行挂牌督办。第五种、第六种情形分别对应着山东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8号)和《关于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2号)两个制度的落实。
(四)创新确立分级管理原则。《办法》在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两个制度上都明确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提级调查上,《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提出,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级、市级政府安委办分别提请本级政府作出。也就是说,由省级政府提级调查较大事故,由市级政府提级调查一般事故。在挂牌督办上,《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
(五)创新规定挂牌督办程序。《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挂牌督办实践,创新明确了挂牌督办的四个先后步骤:一是下达督办通知,二是落实督办要求,三是报请审查备案,四是批复结案和评估。挂牌督办通知书由上级政府安委办负责人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下达,并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形成后,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安委办审查备案,经同意方可批复结案,审查备案程序按山东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鲁安办发〔2022〕11号)规定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组织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程序按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规定执行。
(六)创新设置“百分之百”规定。按照国家在历次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或事故调查会议上提出的“工矿商贸较大事故查处要做到100%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九条创新规定,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一是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二是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三是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办法》“百分之百”的规定,既贯彻落实了国家的“规定动作”,又考虑到山东正在推行的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预防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作业、外包施工等“四个专项整治”作业行动的开展,以及山东在重要节日节点、重大活动期间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的要求,补充增设了山东的“创新动作”。
以下为《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鲁安发〔202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提级调查,是指对本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通过下达督办通知书的方式,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一)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
(二)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亡人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的事故。
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安委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
第四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提级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由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挂牌督办事项。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政府安委办可以挂牌督办: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
(三)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
(六)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
(七)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
省政府安委办可以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及损失、影响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上级政府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挂牌督办期间,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上级政府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达督办通知。上级政府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政府安委办负责人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
(二)落实督办要求。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责任处理建议,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
(三)报请审查备案。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形成后,应当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安委办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批复结案。审查备案程序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批复结案和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结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程序按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
(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
(三)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安委办2010年10月20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鲁安办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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